日期:2024/08/14 12:17作者:
外地人户口转入武汉市户口的方法包括积分落户、买房落户、创业落户、人才引进落户、投靠落户、学历落户和新城区农民工落户。
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学历认证)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1)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
(2)外地生源毕业生不满1年在汉就业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本市新城区生源毕业不满2年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被武汉地区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学生,在校在读期间,可自愿将户口迁往院校所在地。武汉地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不迁移户口。
注:新招录的普通高等学校凭招生计划文件、新生花名册、学生户口迁移凭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办理落户;往届生,由本人持上述材料及学校出具的在校在读证明(学校加盖公章)、招生名册(学校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市、区政府引进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单位注册资本和纳税已在汉落地,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的,均可申请落户。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积分落户:
(1)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当年积分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子女为武汉市常住户口,且在汉有自有房屋,其父母(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可以申请投靠子女落户。
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必须)
2.《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
4.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必须)
5.居住凭证(含自有房屋所有权凭证、租房合同或协议、借住证明、单位证明),自有房屋非本人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及房屋落户同意书(该房有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必须)
6.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
7.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1.《申报户口登记表(就业创业、投资落户类)》(必须)
2.市、区人民政府引进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文件(必须)
3.引进企业注册资本到位证明、纳税凭证和环评报告(必须)
4.单位缴纳保险凭证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必须)
5.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必须)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自有房屋权属证明、合法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及租房合同或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必须)
4.申请积分材料:按照《武汉市积分入户积分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综上所述,由户主带着户口本和户主身份证,去就近的辖区派出所户籍服务窗口办理;其中需要另外立户的,需带上身份证一同前往派出所;独立立户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可以当场办理;独立立户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需要新立户地址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开具同意接收的证明,在本派出所户籍服务窗口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去新立户地址的辖区派出所办理立户。并且同时办理新的身份证。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武汉市接收高校、中专毕业生就(创)业条件
1、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含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普通中专学校,属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属武汉地区普通中专学校毕业当年内,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非武汉生源毕业生。
3、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半年内,年龄在30岁以内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非武汉生源毕业生;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毕业一年内,年龄在30岁以内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的新城区生源毕业生。
4、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武汉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在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时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符合以上条件的,按照“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见“武汉毕业生就业网www.whbys.gov.cn”)办理毕业生就业落户相关手续。
*师范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就业,应在武汉市教育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办理咨询部门: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
毕业2年以上的武汉生源自学考试、成人教育毕业生就业,不再按毕业生就业办理手续。被招录招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工作人员的,按照《关于武汉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及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规〔2012〕1号)规定执行。
办理咨询部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
(二)毕业2年以上高校毕业生的落户条件
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就业创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我市落户:
1、专科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内;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3、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专科学历仅限在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主。
具体申请程序见“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武汉毕业生就业网”中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实施细则”。
办理部门: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
社保办理部门:中心城区各社会保险管理处、新城区各社保局
对未就业的全国重点院校有意愿来我市就业创业的应届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硕士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与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协商签订先落户后就业的“人才储备协议”。
武汉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家庭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就业部门实行跟踪服务,为未就业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培训见习、就业援助、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专场招聘会等公益性服务。
办理咨询部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各区就业局。
省级报到证开往我市的未就业武汉生源高校毕业生须知:
1、“未就业”是指省级报到证备注栏内未注明就业单位,武汉生源是指入学前本人户籍在汉。
2、落实就业单位前不需要到市毕办报到,请将省级报到证保管好(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就业2年内有效);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3、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后,经市毕办盖章后的“报到证”应放入本人档案,作为初次就业的依据;需要改派到武汉市属以外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武汉市毕办在其报到证上盖章后,到学校所在地的省毕办(或回学校)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4、在外地工作,档案在我市的毕业生,需办理调动手续的,应到政府所属的市(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调动和档案转递手续;需在我市先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后再调动的,政府所属的市(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武人社规〔2012〕1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5、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转往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邮寄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号邮编:430014;档案查询电话:027-82845012、82813307、82835095;可上武汉人才网(www.job98.com)查询档案情况。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规定,“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6、党组织关系应转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
7、需要把户口上回家的毕业生,应持本人毕业证、原注销户口本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到区政务中心户籍窗口办理。
办理咨询部门:市场处、市人才中心
对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承担创新项目的博士,经专家评审通过,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为期3年的资助补贴。
具体申报程序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武汉毕业生就业网”中的“武汉市博士资助管理办法”。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武汉地区在校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市政府给予3万到20万元的无偿资助。具体条件和申报程序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武汉毕业生就业网”中的“武汉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理咨询部门:市场处、市人才中心
(一)免担保:高校毕业生创业免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不免担保: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小企业贷款从400万提高到500万元。
(三)个人(含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均可享受最长2年的财政全额贴息。小企业贷款可享受最长2年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办理咨询部门:市人才中心、市就业局、各区就业局
武汉市人社局授牌的“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按照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具体申请材料和程序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武汉毕业生就业网”中的《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最长不超过5年的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以及八类就业困难人员入驻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的,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5元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含本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电子商务平台创办“网店”、经工商登记注册,且申请补贴前已正常经营2个月以上、交易笔数800笔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各区就业局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学年大学生,按规定免费参加培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对培训机构给予15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未领取的给予10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各区就业局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孤儿、烈属、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各区就业局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各区就业局
(七)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1、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且按时足缴额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各区就业局
2、中等以上学校为我市用人单位介绍应届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4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各区就业局
用人单位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托武汉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200-2000元/人。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各区就业局
对武汉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4000元/人。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各区就业局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落户政策指南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需要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二.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