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15 12:01作者:
1、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没有殡葬专业,因此没有录取分数线。该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截至2020年5月,学校占地800亩,校舍面积15万平方米,设有教学系部6个,开办高职专业28个,包括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会计信息管理、园林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建设工程管理、市政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等专业。
2、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于2004年由重庆市职工大老灶和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合并而成,由重庆市总工会主管。2006年,学校在永川区设立新校区,并开始合作办学。然而,2012年,学校终止了合作办学协议。2013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出资回购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永川校区,并将办学主管部门由重庆市总工会划转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3、截至2020年5月,学校有1个国家级骨干专业、2个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3个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2个全国机械行指委骨干专业、1门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个市级骨干专业、3个市级“双基地”建设专业、1个市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专业、1个市级专业能力提升建设专业、1个市级产学研合作试点专业、1个CETC项目合作专业和11门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开设殡葬专业的高校有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社会职业管理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原民政部重庆民政学院)、武汉民族职业学院、福建民政学院、辽宁民政学校、河南民政学校等专业简介:殡葬管理是民政部门主管的业务。通过制定和实施丧葬条例,规范、引导、监督和服务社会的丧葬观念、丧葬行为和丧葬习俗。殡葬管理包括殡葬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它既是一项改变风俗习惯的社会改革工作,也是一项社会行政管理工作。现代殡葬工作主要依托各级殡仪馆、殡葬管理处(室)、墓地、殡葬服务公司等经营实体,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积极、步实施火葬,改革殡葬,节约殡葬用地,消除殡葬习俗,倡导节俭文明的殡葬改革。推动殡葬服务由行政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个体服务向系列化服务转变,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转变;不断加强现代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的创新改革和科研生产,积极将现代科技新成果引入殡葬业务领域,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殡葬运维技能的专业人才。火葬和制冷机械设备,殡仪馆、火葬场、墓地和墓地的经营管理能力,以及从事殡葬技术和管理的防腐、美容技能。
1、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并没有殡葬专业,所以没有录取分数线。
2、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截至2020年5月,学校占地800亩,校舍面积15万平方米;设有教学系部6个,开办高职专业28个,分别有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会计信息管理、园林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建设工程管理、市政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等专业。
3、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于2004年由重庆市职工大学和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合并而成,由重庆市总工会主管。2006年,合作办学,在永川区设立新校区。2012年,终止合作办学协议。2013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出资回购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永川校区,并将办学主管部门由重庆市总工会划转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4、截至2020年5月,学校有国家级骨干专业1个、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2个、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3个、全国机械行指委骨干专业2个、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门、市级骨干专业2个、市级“双基地”建设专业3个、市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专业1个、市级专业能力提升建设专业1个、市级产学研合作试点专业1个、CETC项目合作专业1个、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1门。
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1、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第四条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五条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2、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区域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具体范围随城市化进程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应当停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第七条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第八条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第九条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殡仪馆接运,相应费用由通知方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用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第十条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应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未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和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3、对患一、二级传染病死亡的和高度腐败的遗体,殡仪馆应立即火化。
4、第一款所称丧事承办人指: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身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应凭火化证或允许土葬的遗体安葬证或捐献遗体证明发放或赔付死亡人员及家属的丧葬费、丧葬困难补助费等。第十二条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第十三条严格执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公墓墓穴(格位)使用期满后,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格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体)集中安葬。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传销、炒卖墓穴(格位);严禁公墓单位以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穴(格位);租用者未经公墓单位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墓穴(格位)。第十五条社会公共墓地一次性收取墓穴(格位)管理费不得超过20年。墓穴(格位)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墓地(陵园)的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新建殡仪馆和公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第十七条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应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社会公共墓地。第十八条民政部门收取的殡葬事业发展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殡葬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从事遗体接运、防腐、整容、殡殓、火化等工作人员,由市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劳动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殡仪服务上岗证。第二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善待遗体(骨灰),不得损坏、灭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非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由到达殡仪馆负责对运尸车辆及设备消毒。